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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郭爱华与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华,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532号原告:郭爱华。被告: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北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力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正理。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爱华与被告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爱华以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原告郭爱华负担。审 判 员 戴天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希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