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易亚光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亚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亚光,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亚光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凤德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飞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亚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易亚光返家途经衡南县第三人民医院时,因打牌输了钱遂产生到医院偷东西的想法。尔后,被告人易亚光窜至该医院住院部二楼妇产科一病房内,将刘某某的三台手机(苹果5S手机、小米2S手机、杂牌手机各一台)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苹果5S手机一台价值3420元、小米2S手机一台价值720元、杂牌手机一台价值50元,价值共计4190元。案发后,被盗的手机均被追回发还失主刘某某。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易亚光返家途经衡南县第三人民医院时,因打牌输了钱遂产生到医院偷东西的想法。尔后,被告人易亚光窜至该医院住院部二楼妇产科一病房内,将刘某某的三台手机(苹果5S手机、小米2S手机、杂牌手机各一台)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苹果5S手机一台价值3420元、小米2S手机一台价值720元、杂牌手机一台价值50元,价值共计4190元。案发后,被盗的手机均被追回发还失主刘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易亚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易亚光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易亚光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视频光碟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亚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易亚光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主动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案赃物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亚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凤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