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二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万鹏瑞与江西抚州四友房地产开发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鹏瑞,江西抚州四友房地产开发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鹏瑞,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廖志华,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国锋,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抚州四友房地产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周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伯豪,抚州市临川区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万鹏瑞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抚州四友房地产开发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未查清抚州市临川区兵马巷26号房屋性质、权属以及上诉人万鹏瑞对它是否拥有权属情况下,判决上诉人万鹏瑞将该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江西抚州四友房地产开发中心,有侵犯案外人抚州市临川区副食品公司合法权益之嫌,属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万鹏瑞。审 判 长 王明华审 判 员 彭 珺代理审判员 范 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