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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董某乙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甲,女,2000年3月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邵某某,女,1966年1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某乙,男,1959年8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董某甲与被执行人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3)腾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董某乙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董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00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董爱民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光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