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冯某诉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41号原告冯某,女,汉族,生于1997年1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陈晓斌,绵阳市天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陈仕伟,绵阳市梓潼县自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甲,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168号花园星河湾。负责人陈益云,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雪梅,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唐某、冯某甲、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判员 周兆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