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诚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境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诚,辽宁境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8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诚,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委托代理人:吴少萍,女,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境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胡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春哲,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上诉人孙诚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境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三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维佳、代理审判员李晓颖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诚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为350.5元,由上诉人孙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岩审 判 员 张维佳代理审判员 李晓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