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2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与长沙二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沙路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长沙二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沙路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曹建国,李利玲,尹芝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794号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558号建鸿达现代空间115-116号。代表人:邹锦民,行长。被告:长沙二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干杉乡干杉村。法定代表人:李利玲。被告:长沙路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机配件市场105-110号。法定代表人:伍英。被告:曹建国。被告:李利玲。被告:尹芝玲。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与被告长沙二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沙路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曹建国、李利玲、尹芝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廖龙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