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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三民初字第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诉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512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吴俊杰,海门市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甲。原告朱某诉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小龙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俊杰、被告沈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婚前基础一般,婚后发现被告在网上与多名女性谈情说爱,关系暧昧爱昧。同时瞒着原告在外多次借高利贷,为此,夫妻间经常争吵关系恶化。后通过双方父母的劝说,原告在被告作出保证后,原谅了被告。但被告仍不悔改,继续在外借高利贷,并用家中的汽车抵押他人,原告无奈,借钱还款,赎回了车辆。自2015年4月20日起,夫妻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请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育,被告依法承担抚育费。被告沈某甲辩称,原告所诉情况是事实,但请求原告给予最后一次机会。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同学关系。2003年初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沈某乙,两年8岁。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可。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在外借高利贷,直至债权人上门要债才获悉,由此,双方产生矛盾。之后又发现被告与多名女性在网上谈情说爱,关系暧昧爱昧,夫妻间为此争吵。被告向原告作出保证,并书面订立夫妻和好协议后,被告仍未按协议履行诺言。自2015年4月起,原告回娘家,夫妻开始分居生活,夫妻关系至今。为此,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信息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合法婚姻,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主要原因是被告无故在外借高利贷。另因被告与多名女性网聊。不管被告是出于何种目的,但也应有适度,不能对自己的言行过于放纵。据上,造成目前夫妻关系现状的责任的被告造成目前夫妻关系现状的责任在被告。基于被告在审理中恳请原告给予一次机会的态度,有理由相信,只要希望被告检点自己的不足并加于改正,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双方相互尊重、相互沟通,检点一下自己的不足并加于改正,夫妻间关系有改善的可能。鉴于目前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沈某甲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陆小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罡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