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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指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与山东颜皓制粉有限公司、史学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山东颜皓制粉有限公司,史学会,吴长信,山东东奥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陵县陵州路133号。负责人:陶志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颜皓制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陵州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史学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史学会。被执行人:吴长信。被执行人:山东东奥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经济开发区文佐街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胡凤东,董事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申请执行山东颜皓制粉有限公司、史学会、吴长信、山东东奥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德中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指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申请执行山东颜皓制粉有限公司、史学会、吴长信、山东东奥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陵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亚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