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红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郭兴明、王玲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郭兴明,王玲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108号原告李红艳,女,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甘肃省庆安县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精品展示中心8层;负责人马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包可迹,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兴明,男,汉族,1966年3月3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司机,现住库尔勒市。被告王玲娣,女,汉族,1969年5月30日出生,河北省定州市人,工人,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被告郭兴明、被告王玲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艳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红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9.54元,全额退还原告李红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福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