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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嵩县八道沟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王小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嵩县八道沟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王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嵩县八道沟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地址:嵩县纸房乡朱王岭村八道沟组,法定代表人孙占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辉,男,46岁,1970年7月21日,地址:孟津县上诉人嵩县八道沟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因一案,不服嵩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嵩县八道沟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嵩县八道沟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嵩县八道沟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太山审判员  邢玉玲审判员  董 鹏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