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许金云与陈建宁、郑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云,陈建宁,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许金云,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建宁,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郑敏,女,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380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建宁、郑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陈建宁、郑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陈建宁、郑敏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许金云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8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