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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三门峡湖滨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底支行与赵东浩、董艳、师晓贤、孙青平、张清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湖滨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底支行,赵东浩,董艳,师晓贤,孙青平,张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湖滨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底支行。法定代表人侯德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东浩,男,1973年5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艳,女,1973年5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师晓贤,女,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青平,女,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清平,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三门峡湖滨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底支行与赵东浩、董艳、师晓贤、孙青平、张清平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1月7日审理终结。现(2014)湖民一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赵东浩、董艳、师晓贤、孙青平、张清平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董艳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湖民一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赵东浩、董艳、师晓贤、孙青平、张清平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