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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少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少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陈某甲,2012年3月2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陈某乙,陈某甲之父亲,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罗小琴,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刘某某抚养费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陈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小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恒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