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02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2715号原告侯某某,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王某某,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决定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退付原告侯某某150元。审判员  苗海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耀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