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邱小盼与夏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小盼,夏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11号原告邱小盼。被告夏卫东。原告邱小盼诉被告夏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与被告签订的《汽车质(抵)押借款合同》、借条、机动车登记证书,要求判令:一、夏卫东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支付违约金40000元。二、就上述债权邱小盼对夏卫东所有的浙A×××××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夏卫东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夏卫东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借贷事实如下:借条内容:兹有夏卫东(身份证号码××)于2014年9月30日向邱小盼借款现金人民币400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借款用于临时周转,借款期限叁个月。此借款于2014年12月29日还款400000.00元结清借款。如未按时还款,借款人自愿支付借款本金的10%作为违约金给出借人。若逾期则按照借款本金的0.8%/天计算违约金。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本息引起诉讼的,由杭州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夏卫东。出借人:邱小盼。2014年9月30日。借款人:夏卫东。出借人:邱小盼。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借款期限:2014年9月30日至2014年12月29日。利息:年利率18%。违约金:如未按时还款,借款人自愿支付借款本金的10%作为违约金给出借人。若逾期则按照借款本金的0.8%/天计算违约金。担保情况:夏卫东以其所有的牌号为浙A×××××的车辆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本院认为,夏卫东向邱小盼借款,应当还本付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担保责任。邱小盼主张的违约金4万元,不超过按四倍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日的金额,本院予以支持。夏卫东以其车辆为其所欠邱小盼的本案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邱小盼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本院对原告邱小盼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卫东归还原告邱小盼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夏卫东支付原告邱小盼违约金人民币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原告邱小盼对被告夏卫东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720元,由被告夏卫东负担;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夏卫东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妍妍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人民陪审员 徐雅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寒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