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与王朝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王朝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来金。委托代理人付希山。被告王朝进。委托代理人徐卫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朝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57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