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新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仙波与颜荣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仙波,颜荣青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新商初字第279号原告:王仙波。委托代理人:颜美娇。被告:颜荣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仙波与被告颜荣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仙波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荣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仙波撤回对被告颜荣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仙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