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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水明与谢家鹏、蔡燕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明,谢家鹏,蔡燕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219号原告:陈水明,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158。委托代理人:李彩容,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家鹏,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358。被告:蔡燕珍,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323。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水明诉被告谢家鹏、蔡燕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水明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二被告如下财产:1.谢家鹏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香洲区xxxx房产(权证号码01xx**);2.谢家鹏名下的车牌号为粤C×××××的汽车;3.蔡燕珍名下的车牌号为粤C×××××的汽车。以上查封金额以人民币413000元为限,并由原告陈水明提供其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斗门区xxxx的房产(权证号码C4xx**)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水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谢家鹏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香洲区xxxx的房产(权证号码01xx**);二、查封被告谢家鹏名下的车牌号为粤C×××××的汽车;三、查封被告蔡燕珍名下的车牌号为粤C×××××的汽车;四、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查封金额以人民币413000元为限;五、查封原告陈水明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斗门区xxxx的房产(权证号码C4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根据有关规定,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继续查封的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如需继续查封,原告陈水明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陈水明自行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从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少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