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刑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刑财字第18号被执行人:李波。本院在执行涉被执行人李波抢夺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波现正在服刑中,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案卷移交的被执行人手机一部款式老旧,外观陈旧,系被执行人以150元的价格二手购入,现该手机充电器缺失,无法开机,故并不具备处置价值。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刑财字第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