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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刑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刑财字第18号被执行人:李波。本院在执行涉被执行人李波抢夺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波现正在服刑中,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案卷移交的被执行人手机一部款式老旧,外观陈旧,系被执行人以150元的价格二手购入,现该手机充电器缺失,无法开机,故并不具备处置价值。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刑财字第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