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邢守平与淄博翔天化工热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守平,淄博翔天化工热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398-1号申请执行人:邢守平。被执行人:淄博翔天化工热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周劳人仲案字(2014)第1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翔天化工热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邢守平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翔天化工热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将裁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人邢守平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周劳人仲案字(2014)第118号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淄博翔天化工热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