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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军、张红霞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军,张红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34-1号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卫,男,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雷,男,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海军,男,1972年3月6日,汉族,被告张红霞,女,1975年8月7日,汉族,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军、张红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舒力人民陪审员  赵占伟人民陪审员  陈建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红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