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法执字第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龚迪祥与谢海平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迪祥,谢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426-1号申请执行人龚迪祥,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海平,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134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谢海平所有的湘K×××××奔驰牌越野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应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