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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三门县绿盛装潢材料商店与洪昌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绿盛装潢材料商店,洪昌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951号原告:三门县绿盛装潢材料商店。被告:洪昌贤。原告三门县绿盛装潢材料商店为与被告洪昌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县绿盛装潢材料商店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绿盛装潢材料商店以与被告洪昌贤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绿盛装潢材料商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县绿盛装潢材料商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包 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