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5月19日13时30分许在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南油第一工业区107栋2楼D07服装店,趁被害人邓玲茹正在卖衣服之机,将放在店内办公台上的一部银色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11.55元),邓玲茹发现手机被盗后立即寻找,在该工业区103栋发现陈某后报警,该局公安人员到场后将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手机购机发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资料、人员指纹卡、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邓玲茹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邓玲茹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光碟一张,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69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盗窃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