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吴玉森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吴玉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玉森,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于莆田市城厢区,汉族,大专文化,原任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和基金监督科科长,住址莆田市城厢区。关于征缴被执行人吴玉森罚金执行一案,依据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莆刑终字第246号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1月至2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莆刑终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