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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阳谷森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席守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阳谷森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席守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208号原告: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广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仪茹,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谷森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黄河西路。法定代表人:布乃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喜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席守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森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席守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5元,减半收取17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怀宇人民陪审员  陈立东人民陪审员  苗培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