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淦荣、赵国民与赵国民、潘菲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淦荣,赵国民,潘菲菲,赵阿勤,闵水荣,闵伟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185号原告:朱淦荣。委托代理人:潘荣琪,浙江晶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民。被告:潘菲菲。被告:赵阿勤。被告:闵水荣。被告:闵伟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淦荣与被告赵国民、潘菲菲、赵阿勤、闵水荣、闵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淦荣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国民、潘菲菲、赵阿勤、闵水荣、闵伟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淦荣的撤诉申请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淦荣撤回对被告赵国民、潘菲菲、赵阿勤、闵水荣、闵伟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诉讼费2990元,由原告朱淦荣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