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学勇与应军波、叶追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学勇,应军波,叶追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梁学勇。被执行人应军波。被执行人叶追球。本院在执行梁学勇与应军波、叶追球(2015)舟定执民字第137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军波、叶追球名下房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但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其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371号应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