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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沈兆珍与蒋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572号原告沈兆珍,女,1945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谢洪,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臻,男,1974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沈兆珍诉被告蒋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因原告沈兆珍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怡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贤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