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48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光波,出生地广东省阳西县,农民,住广东省阳西县。2009年1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2月20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志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光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光波与陈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在本区渔珠地铁站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后被告人陈光波将交易地点改至本市荔湾区黄沙大道8号西城都荟商场,并于同日晚到该址以2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毒品1小包(净重0.40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光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指认现场、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证人陈某利的证言、被告人陈光波的供述和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5)1404号化验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波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光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清)。二、缴获的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0.40克以及扣押的作案工具KEBAO牌手机1部等,予以没收(现暂扣在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由该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郝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吉静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