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辽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和海与被告东辽县渭津镇大榆村委会、第三人吕国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海,东辽县渭津镇大榆村委会,吕国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624号原告:刘和海,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被告:东辽县渭津镇大榆村委会。法定代理人:吴贵学,村长第三人:吕国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海诉被告东辽县渭津镇大榆村委会、第三人吕国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和海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和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全部返还原告。审判员 张 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锦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