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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税丽霞、甘绍君与杨小萍、第三人犍为县嘉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税丽霞,甘绍君,杨小萍,犍为县嘉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税丽霞,女,生于1976年9月30日,汉族,居民。原告:甘绍君,男,生于1981年11月18日,汉族,居民。被告:杨小萍,女,生于1958年6月24日,汉族,居民。第三人:犍为县嘉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号。法定代表人:卜吉何,该公司经理。原告税丽霞、甘绍君诉被告杨小萍、第三人犍为县嘉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税丽霞、甘绍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税丽霞、甘绍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税丽霞、甘绍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60元,全额退还二原告。审判员  冯旭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