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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杜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杜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46号原告孟��,务农。被告杜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杜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被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贾秋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