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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2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卢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633号原告:卢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穆可跃,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刘玉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7月10日将涉诉标的6.7万元变更为涉诉标的1万元并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陆根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