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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跃华诉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峻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华,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峻珲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李跃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国兵,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北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邹世培;委托代理人:唐永,该公司职工。被告:黄峻珲,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跃华诉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峻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李跃华以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华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峻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峻珲承担(已当庭支付)。审判员  赵东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彬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