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艳祥与李振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祥,李振强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705号原告:李艳祥,男,1966年10月生,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李振强,男,1953年9月生,住址同上。原告李艳祥与被告李振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艳祥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艳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艳祥承担。审判员 刘剑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