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一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千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干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高宇,黑龙江扶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保安,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李永和,黑龙江太平法律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干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干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干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蔡文丽审 判 员 甄彦国代理审判员 张君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