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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海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孙登合与薛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登合,薛伟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商初字第75号原告:孙登合,男,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宁津镇荆家村。被告:薛伟,男,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子岛村后口村民组。原告孙登合与被告薛伟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原(2013)大海商初字第367号一案,二审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新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登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孙登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孙登合负担。审 判 长  沈延军审 判 员  武寒霜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姝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