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孙登合与薛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登合,薛伟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商初字第75号原告:孙登合,男,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宁津镇荆家村。被告:薛伟,男,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子岛村后口村民组。原告孙登合与被告薛伟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原(2013)大海商初字第367号一案,二审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新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登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孙登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孙登合负担。审 判 长 沈延军审 判 员 武寒霜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姝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