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于洪荣诉闫丙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荣,闫丙海,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160号原告于洪荣,女,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闫丙海,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原告于洪荣因与被告闫丙海、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闫丙海所有的鲁Q3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闫丙海所有的鲁Q3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学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