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薛松林与赵成海、王锦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松林,赵成海,王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薛松林。被执行人赵成海。被执行人王锦梅。申请执行人薛松林与被执行人赵成海、王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安曲民初字第0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松林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30429.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赵成海、王锦梅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赵成海实施司法拘留。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成海、王锦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松林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成海、王锦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松林同意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