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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治平诉黄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平,黄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651号原告张治平,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教师。委托代理人姚志友,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青松,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平诉被告黄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治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170元,减半收取13585元,由原告张治平负担。审判员  彭林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敖 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