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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安徽永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韩长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永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韩长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292号原告:安徽永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齐应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亚平,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长德,男,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永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长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永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永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永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永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尚昆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