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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常风兰与被告韩志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风兰,韩志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91号原告常风兰,女,汉族,1963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韩志宝,男,汉族,1988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风兰与被告韩志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韩志宝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一万元保证金。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韩志宝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