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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韩光宇与西安巾帼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光宇,西安巾帼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韩光宇,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巾帼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继云。申请执行人韩光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决书及(2014)灞执字第0086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巾帼实业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499362.5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巾帼实业有限公司外欠债务多,已暂止营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韩光宇亦不能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本案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韩光宇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未受偿的案件款49936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1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鸿年审判员  李建正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