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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鲁建明与周水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建明,周水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349号原告:鲁建明。委托代理人:宣南春。被告:周水木。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建明诉被告周水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建明于2015年7月13日以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水木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建明撤回对被告周水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建明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吴海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聂 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