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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格尔木红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格尔木红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格尔木红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红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彪,青海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格尔木红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证据保全一案,申请人格尔木红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其申请撤回证据保全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格尔木红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诉讼保全费1020元(已交纳),予以免交。审判员  季海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