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格尔木红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格尔木红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格尔木红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红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彪,青海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格尔木红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证据保全一案,申请人格尔木红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其申请撤回证据保全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格尔木红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诉讼保全费1020元(已交纳),予以免交。审判员 季海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