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瞿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2889号被告人瞿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某某、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底起,被告人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迅建村罗家村XXX号东侧开设一无名赌博游戏机房,并雇佣被告人杨某某以招募工作人员、抄分、收取营业款等方式管理该游戏机房。2015年4月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游戏机房内当场查获工作人员颜某某及参赌人员茶某某、彭甲、吴某某,并缴获黑色无名捕鱼八联游戏机1台(8人位)、“鳄鱼大亨”八联机1台(8人位)、“火麒麟”八联机1台(8人位)、“黄金万两”游戏机2台及赌资人民币550元。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系赌博机。被告人瞿某某、杨某某均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瞿某某、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颜某某、茶某某、彭甲、吴某某、彭乙、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收缴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赌博机认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受雇从事经营管理,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瞿某某、杨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瞿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查获的赌博机二十六台、赌资人民币五百五十元予以没收。被告人瞿某某、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耀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