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潼民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龚艳香诉韩小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197号原告龚某某,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