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龚艳香诉韩小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197号原告龚某某,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