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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石秀金与平果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右行初字第13号原告石秀金。委托代理人李海锋,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忠华,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被告平果县人民政府。地址平果县行政信息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愿,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罗启国,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秀金不服平果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21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秀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 琳审 判 员  梁海云人民陪审员  李学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丽莉 更多数据: